(2015)仁和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蓉,攀枝花市东区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清,崔某某的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春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