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传琪与周宜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琪,周宜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张传琪。被告周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琪诉被告周宜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琪撤回对被告周宜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张传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