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于鹏诉李佰仁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于鹏,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商西社区25-4-2-101。被执行人李佰仁,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大洼县市政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4-33。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5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