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林一×、林二×等与林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times,林二&times,林三&times,林四&times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林一×,农民。原告林二×,农民。原告林三×,农民。被告林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林二×、林三×与被告林四×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林一×、林二×、林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一×、林二×、林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林一×、林二×、林三×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