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汤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汤某。被告: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