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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彬与泰兴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彬,泰兴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王建彬。被告泰兴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彬与被告泰兴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