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德昌顺丰肥牛火锅城与XX、胡秀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德昌顺丰肥牛火锅城,XX、胡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德昌顺丰肥牛火锅城被执行人XX、胡秀俊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武商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委托法院的委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退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893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