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天友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天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刑执字第273号罪犯韩天友,男,彝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新疆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天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警官杨乐、王强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吴兆勇、艾来提·木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天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韩天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学习、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巴音郭楞监狱对韩天友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天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5日、2014年11月5日、2015年3月5日获季度表扬四次。2015年1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天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天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益和审 判 员 :施 凌云代理审判员 :茹先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爱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