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金贵,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宋荣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东小庄村。法定代表人张金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贵。被执行人徐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金贵、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裁秘字第01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255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南皮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金贵、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南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