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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陆建国、杨法永与陆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国,杨法永,陆金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319号原告陆建国。原告杨法永。被告陆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国、原告杨法永与被告陆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国、原告杨法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国、原告杨法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陆建国、原告杨法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