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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志荣与林孟楠、林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荣,林孟楠,林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荣,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孟楠,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永福,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荣与被执行人林孟楠、林永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孟楠、林永福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志荣因被执行人林孟楠、林永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