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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7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智慧与刘春红、吴赛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智慧,刘春红,吴赛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09-2号申请执行人:崔智慧。被执行人:刘春红。被执行人:吴赛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红、吴赛赛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崔智慧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智慧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春红、吴赛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