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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董某某、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董某某下落不明,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