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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68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魏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