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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艳玲、赵特与牙克石市保安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1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赵特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保安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保安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赵特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保安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诉讼费12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保安寺一次性将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诉讼费126元给付申请人。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赵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保安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