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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合肥华美钢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0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美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长年,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焦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勇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华美钢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6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