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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颖与廖淑月、黄显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颖,廖淑月,黄显新,朱时生,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廖颖。被执行人廖淑月。被执行人黄显新。被执行人朱时生。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鑫桂苑2栋4单元215、216号房。被执行人黄晓燕。申请执行人廖颖与被执行人廖淑月、黄显新、朱时生、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廖颖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470000元、案件受理费10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8098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