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与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伍铨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伍铨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56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黄杰淳,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罗冠涛,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伍铨辉。被告:伍铨辉,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诉被告中山市辛美打印机配件制造厂、伍铨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财产保全费599元,合共1223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淳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沛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