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泽美与被告李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美,李孝平,曹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罗泽美,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孝平,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尚云,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泽美与被告李孝平、曹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泽美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泽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美撤回对被告李孝平、曹尚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44元,减半收取19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4272元,由原告罗泽美承担。审 判 长 张竹煌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龙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