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浩翔与被告高玉蒙等民间借贷一审 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翔,高玉蒙,赵计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孙浩翔被告高玉蒙被告赵计玉原告孙浩翔与被告高玉蒙、赵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浩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浩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浩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孙浩翔承担。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