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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顾洪亮与王国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洪亮,王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顾洪亮。被执行人王国旭。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