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51-2号申请执行人高越,个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二区B5栋4号。法定代表人徐虎,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虎,个体。被执行人崔吉祥,1964年3月15日,个体户。被执行人席保国,1964年10月10日,个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虎、崔吉祥、席保国应当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虎、崔吉祥、席保国至今未履行给付借款69045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2#楼2-501、2#楼2-502、2#楼2-601、2#楼2-602、2#楼2-701、2#楼2-702、2#楼2-801、2#楼2-802、2#楼2-901、2#楼2-902、2#楼2-1001、2#楼2-1002、2#楼2-1101、2#楼2-1102、2#楼2-1201、2#楼2-1202、2#楼2-1301、2#楼2-1302、2#楼2-1401、2#楼2-1402、2#楼2-1501、2#楼2-1502,共计二十二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2#楼2-501、2#楼2-502、2#楼2-601、2#楼2-602、2#楼2-701、2#楼2-702、2#楼2-801、2#楼2-802、2#楼2-901、2#楼2-902、2#楼2-1001、2#楼2-1002、2#楼2-1101、2#楼2-1102、2#楼2-1201、2#楼2-1202、2#楼2-1301、2#楼2-1302、2#楼2-1401、2#楼2-1402、2#楼2-1501、2#楼2-1502,共计二十二套住房。二、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曲佑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