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与雷建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公司,雷建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建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商立华,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司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建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天业东盛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