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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希进与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进,王同海,王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希进,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海,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海泉,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进诉被告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共计5220元,由原告张希进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