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希进与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进,王同海,王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希进,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海,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海泉,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进诉被告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共计5220元,由原告张希进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