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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明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明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华,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9.50元,由原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晋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