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孟峰与胡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峰,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939-1号申请执行人:孟峰,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胡勇,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智诚苑小区后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2150元,交纳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勇在固镇县任桥镇政府享有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胡勇在固镇县任桥镇政府享有工程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