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春雨、崔温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春雨,崔温温,马智博,韩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韩春雨,农民。被执行人崔温温,农民。被执行人马智博,农民。被执行人韩春雪,农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春雨、崔温温、马智博、韩春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82985.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