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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正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正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姚某某,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61年1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某,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姚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