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法大与庄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法大,庄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周法大。被告:庄海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西、大通加油站北商住楼北数第13户1-2层,机构代码证号67224027-7。诉讼代表人:吴振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28号,机构代码证号06405747-9。诉讼代表人:曹杨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起航,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法大诉被告庄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卜银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法大,被告庄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法大诉称:我在与被告庄海涛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鲁16/009**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现要求三被告赔偿我前期损失医疗费754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庄海涛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是事故车辆鲁16/009**号变型拖拉机的车主,在持证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事故车辆已在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周法大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已支付原告周法大33000元,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法大医疗费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书面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投保情况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愿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周法大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医疗费中应扣除医保外用药。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7时10分许,被告庄海涛驾驶鲁16/009**号变型拖拉机沿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口向北左转弯时,遇原告周法大驾驶电动三轮车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周法大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原告周法大被送至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77天,共用去医疗费75416.6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庄海涛已支付原告周法大33000元,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法大医疗费10000元。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庄海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法大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为此原告周法大起诉来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庄海涛是事故车辆鲁16/009**号变型拖拉机的车主,其在持证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车辆已于2014年6月21日在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期限至2015年6月20日止;于2014年6月18日在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期限至2015年6月17日止;其中商业三者险投保了不计免赔,投保金额为5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法大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被告庄海涛提供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法大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鉴于事故车辆鲁16/009**号变型拖拉机已在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按比例由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周法大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前期损失为医药费75416.60元,此款由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000元(已给付),余款65416.60元由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8874.94;由被告庄海涛承担医保外用药6541.66元,被告庄海涛已经支付原告周法大33000元,超出部分26458.34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在其应承担的款项中直接支付。被告平安保险栖霞支公司、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法大前期损失医疗费32416.60元,支付被告庄海涛26458.34元。二、驳回原告周法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周法大承担78元,被告庄海涛承担50元,被告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承担200元(此款已由原告周法大预交,原告周法大同意被告庄海涛、安华保险葫芦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卜银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升本判决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