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丁,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戊,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