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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忠诚与吴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诚,吴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诚,居民。被执行人吴春华,干部。原告张忠诚诉被告吴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吴春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忠诚借款本金91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吴春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忠诚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忠诚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春华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