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云波与刘振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波,刘振江,刘振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波,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刘振江,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刘振河,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宋立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江、刘振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锡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