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毅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毅,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26号原告曾毅,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被告王强,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毅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毅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5元,由原告曾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