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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志明与黎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明,黎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江志明。被执行人黎文光。本院在执行江志明申请执行黎文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62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7212元,负担执行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浔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黄瑞阳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永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