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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张洪涛、梁洪肖、梁洪宝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张洪涛,梁洪肖,梁洪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75-2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法定代表人耿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宏,上海建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上海建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南环旺角7103室。法定代表人梁恩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洪涛。被告梁洪肖。被告梁洪宝。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祥,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告委托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德安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泰公司)、张洪涛、梁洪肖、梁洪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田媛媛审 判 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瑞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