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卢柏龄,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7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