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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813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卢柏龄,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7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