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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古韬兴与陆锡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韬兴,陆锡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古韬兴。被执行人陆锡善。本院在执行古韬兴申请执行陆锡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条件不具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已具备,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