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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35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离婚害怕伤害孩子的感情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