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35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离婚害怕伤害孩子的感情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