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1024号原告高某某,男,1937年7月23日生,已死亡。被告高某甲,男,1971年4月24日生,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