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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1024号原告高某某,男,1937年7月23日生,已死亡。被告高某甲,男,1971年4月24日生,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