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詹长来与程贤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长来,程贤高,吴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30-2号申请执行人詹长来,男,汉族。被执行人程贤高,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清秀,女,汉族,退休教师,系程贤高之妻。申请执行人詹长来与被执行人程贤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程贤高偿还詹长来借款本金3万元及分段产生的利息,利率按17%计算,即:从1996年2月1日至1997年8月14日按本金4万元计算利息;从1997年8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本金3万元计算利息。已执行35000元,本次申请执行剩余本息3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清秀已给付申请人8000元。2013年已执行35000元,本次执行8000元,共计43000元。对于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