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白欣与刘敏、侯明伟、侯杰、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欣,刘敏,侯明伟,侯杰,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744号原告:白欣,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敏,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明伟,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占涛,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杰,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罗大台村。法定代表人:李春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颖,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若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欣诉被告刘敏、侯明伟、侯杰、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6.00元,减半收取4,698.00元,由原告白欣承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