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明武与何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武,何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123-1号原告王明武,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车龙,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红霞,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武诉被告何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红霞的相应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3535190018451901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红霞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