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晓明与杜华平、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明,杜华平,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3号原告余晓明,男,住北川羌族自治。被告杜华平,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明与被告杜华平、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晓明负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雍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