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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晓明与杜华平、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明,杜华平,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3号原告余晓明,男,住北川羌族自治。被告杜华平,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明与被告杜华平、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晓明负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雍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