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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昌邑市晨光纺织有限公司与李尊敬、陶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晨光纺织有限公司,李尊敬,陶凤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昌邑市晨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光,董事长被告李尊敬。被告陶凤华。系李尊敬之妻。原告昌邑市晨光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尊敬、陶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两被告的现金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尊敬、陶凤华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