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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妤婷与季传堂、贾晓蕾、贾志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妤婷,季传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70号申请人:刘妤婷,女,2001年1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聚锋。被申请人:季传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E99**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E99**号车辆查封至濮阳县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