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初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学智与王义民、李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智,王义民,李忠英,王青,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第1501号原告周学智。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锐铃。被告王义民。被告李忠英。被告王青。被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良,经理。被告周国良。本院审理原告周学智诉被告王义民、李忠英、王青、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义民、李忠英、王青、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智诉被告王义民、李忠英、王青、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智撤回对被告王义民、李忠英、王青、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原告周学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