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立清诉被告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清,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传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徐立清,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被告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农科所一带(美造路)。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被告李传业,男,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清诉被告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于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案件缴费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徐立清。原告徐立清未在法定缴款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不提出减、缓交诉讼费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林 瑜审判员 曾令侨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