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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厍玉爱与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厍玉爱,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厍玉爱。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厍玉爱与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厍玉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乾丰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