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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与严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严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454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严立伟。被告:严绍荣。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严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绍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于2009年成立。被告于2011年前多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3050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050元及自2011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严绍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其待证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严立伟。被告严绍荣多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并于2011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双方约定,今到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自行提取建筑模板897张,单价48元/张,计货款43050元,该欠款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同意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货款延期支付一个月,胶合板单价增加1元,以此类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其一直未予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起算点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绍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立伟建材经营部货款4305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1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严绍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秀芳人民陪审员  朱惠忠人民陪审员  孔德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舒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