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刑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江永法刑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因被告人陈某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微信公众号“”